1932:带着人形玩日共 第421章

作者:酒歌

藤原兼实眉毛一挑,代理人弯腰说了几句他才明白怎么回事。

“军事法庭”一词,最早出现在1930年10月的《中国工农红军编制草案》当中,1932年1月才颁布《关于任命袁国平为最高军事裁判所所长的通令》;

而鄂豫皖根据地也迟至1931年9月才颁布《革命军事法庭组织条例》,使其成为常设机构,但张国焘压根儿不将其当回事,普遍用肃反来解决问题。

陈庚直到1931年9月之后才前往鄂豫皖根据地,然后很快转到东北自己独立负责386旅的建设,藤原兼实放权放得太狠,不提醒他,他根本就没想起来这东西!

至于其他从各红军部队里转来的中共党员,因为386旅初建,别的都还忙不过来,很多事情都是内务部的有关部门代劳,他们也都忘记了!

最重要的是,大家都已经习惯了某位旅长因为一次又一次作死被普通警察抓走,所以丝毫不觉得民事机构管军事人员有什么问题...

艹,世界果然是个巨大的草台班子。

“不行啊,赓儿,这个军事法庭一定要赶紧搞起来,军队里的很多事情,保密程度太高,民事法庭不好参与的...”

“嗯,你这么说我就知道了,放心,明天我就开始弄,之后我把军队的有关的制度整理整理给你看看,帮忙把把关。”

“好,另外,这个军婚的相关制度,你也还没建立吧?”

“这个确实是我疏忽了,也是出了这个事儿我才开始研究。”

“不,这不是你疏忽了,只是你们这些人,总是把人想得太善良。”

藤原兼实摇了摇头。

红军有没有军婚相关制度呢?有,但不多。

别说军婚了,历史上第一部婚姻法都要等到1932年12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4月8日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呢!

在现阶段,关于军婚的相关规定也就是在某些文件里稍许带—嘴"未经军人同意,不得离婚”之类的,根本没有成体系的文件。

(1931年11月公布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一次规定军人同意为离婚条件"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

这真不怪这些革命先辈,他们多数都把生命奉献给了革命事业,跟他们走到一起的多半都是革命妇女,却哪里想得到小仙女这种生物能下贱到什么地步呢?

正常分手的是道德楷模;

出轨只是最基础的操作;

出轨又转移财产养奸夫才是升级版;

出轨养奸夫最后把木讷的丈夫净身踹出门连孩子都不要了的又不是没有!

不会有人以为小仙女是后世才诞生的生物吧?不会吧不会吧?

对越自卫反击战期间,随便挑个连队出来,哪个连队不是至少一半以上的战士被后方的女友/妻子分了手、离了婚?

那个时候,可没什么“境外势力"!

“你要是死了还好,伤了残了我可怎么办";

“虽然我寄了分手信,但他没回复我啊,所以我为什么不能拿他的抚恤金";

“你要是活着回来我就是你的妻子,你要是死了我就是遗孀,你要是不死不活那我就是你的好朋友";

“虽然我引产了我们的小孩、虽然我已经跟我的老师好上了,但你怎么能不把你的工资拿出来继续供我上大学呢”...

诸如此类。

战士们就是这样一边伤口流血一边内心流血第在前线跟敌人拼死作战、保卫祖国、保护他们身后的人民!

是,军人的家庭必然聚少离多、确实需要家庭付出很大的牺牲,但你连这点心理准备都没有,你当妈的军嫂呢!

更别提那些既要爱情浪漫又要军属待遇还要军人流血牺牲保护她们最后甚至妄图拿走对方的抚恤金榨干最后一丝价值的婊子们了。

吓!

一个字!恶心!

“...总之,就借这件事,把军婚制度彻底完善起来,避免这种事情再发生,我提几条要求,你听好。”

藤原兼实罕见地对陈庚摆出了命令式语气,后者也知道这位认真了,赶紧掏出了笔记本:

“第一,关于军人的结婚问题,必须打报告给组织批准,由组织来负责调查对方的品性、身份、家庭背景等关键信息,组织同意,方可结婚,否则―律严惩...”

这一条,除了保护往往往往显得太过单纯的军人免得受人欺骗以外,更重要的也是要防备"进城换老婆"问题;

某些出生入死都不怕的革命先辈腐化堕落、甚至走到人民的对立面,谁敢说没有受到他们的小资老婆的负面影响?

陈庚听出了这话的意味,顺带问了一句:“这话要不要我传达给赵子琪等同志?”

“嗯,要传达,政务系统的也一般操作,具体怎么规定,你们先拿个方案再给我看。”

“好。”

“第二,关于军人的离婚问题,除非军人有出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重大过错,否则军人不同意,另一方不得离婚...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另一方坚决要离,一般同意,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

“这是...”

“我们制定军婚制度,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心理健康和合法权益,为了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发军人保家卫国的热情,增强部队战斗力,不是为了不让离婚而不让离婚,况且有些女人,早点甩脱还是好事。”

“离婚冷静期"能有效避免当事人轻率离婚吗?如有。

“呃...明白,这个让我再想想...”

总感觉,这位爷对婚姻好悲观的样子。

“第三、关于军人的财产问题,这个随民政部颁布的婚姻法一起说,那就是,婚前登记财产始终归属夫妻双方各自所有,不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占...”

陈庚琢磨了一下,问道:

“这意思是说,以后在东北,彩礼和嫁妆什么的都违法?”

“不能说违法,只能说,婚前财产保留随时索回的权力,只有婚后增殖的部分才允许离婚分割,除非男方以书面形式赠予,否则无论什么时候都归个人所有。”

“这个...会不会太过于不近人情?况且,彩礼嫁妆这些东西,也不是说一道法令就能禁掉的。”

“我知道这可能不太符合现实,彩礼嫁妆也不可能被禁掉,但你相信我,这是有远见的。”

算是对龟男的最后一点温柔。

要是自己放弃了追索的权力,那龟男就不要怪法官无情了。

见陈庚依旧不太理解,藤原兼实只得再补充了一句:“这样吧,你回去好好琢磨琢磨′资产阶级妇女要比资产阶级男性反动一百倍'这句话,等你琢磨明白了,你就懂我的意思了。”

“呃...好...”

“第四,对于你说的这种破坏军婚的行为,无论男女,必须公审并予以严厉惩罚...如果女方存在欺骗出轨对象的情形,则罪加一等..."”

“第五..."

“第六...”

“总之,和一二三等功—样,在权责对等的基础上,尽全力地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我们的战士流血又流泪!“

“这件事要迅速去办,而且要办好!不然,我可没有脸面用他们的鲜血和生命去解放全中国!解放全世界!“

436公审婊子

“刘九,出来吧!”

沈阳新建的某监狱牢房内,一名神情颓丧的年轻男子抬起了头,目光无神地看着“监狱长”,干枯的嘴唇颤抖了几下,什么也没说出来。

但这回,素来严厉的监狱长的态度却显得十分和蔼:“出来,换身衣服,然后跟上面来的人一起走,你小子运气不错,这点小事居然被那位殿下知道了。”

“那位...殿下?“

“就是那位。”

监狱长向空中拱了拱手:

“八幡宫兼实王殿下,他亲自督办此案,小子,你的事儿,估计没事了!”

但凡不傻都知道,这个差点把奸夫打死、犯了"故意伤害罪"的家伙很可能要被“特赦";

不然,日理万机的堂实王殿下专门点名对本次案件搞这么大阵仗,就是为了看这家伙被按流程判个几年么?

那样会寒了军心,也丢了他的脸面的!

寒风潇潇中,数万沈阳甚至周边的民众来到了预设的大广场里,参加“现役士兵刘某相关案件的公审大会"。

对于“公审大会"这种东西,由于之前不断处理土匪、地主、恶霸以及民愤较大的军官士兵,这几个月以来,全东北的民众都算是比较熟悉了;

关于“刘排长放假回家将老婆捉奸在床怒打奸夫"一案的大致案情,大家也早已经通过广播报纸等方式知道了;

但令人意外的是,那位"东北王"居然一身军装地出现在了主席台上,而台下更是有着数百名同样军装、一脸肃穆的军人!

这下,所有人都清楚了,藤原兼实就是来给那位打残了奸夫的刘排长和受了委屈的军队撑腰的。

撑腰本身是意料之中,可就这么简单的事儿,不是下个命令就完了吗,为啥搞如此大阵仗?

不过,说实话,咱们这共和国陆军这套新军装,真他妈精神啊...

“殿下,时间差不多了。”

司法部部长、首席大法官罗登贤向身后的藤原兼实拱了拱手,习惯性地进行请示,后者却摆了摆手:

“不用事事问我,今天的主角是你,你做好准备了,就开始审吧!仔细点,你今天的审判,将会成为国家未来司法判例的重要基础。”

“是。”

算是半路赶鸭子上架的罗登贤整理了一下头上的“獬豸冠"和灰白色的新·汉式法官服,拿起小锤,在桌面上重重一敲:

“肃静!”

声音伴随着喇叭扩音器和司法警察们的声音传到了会场的每个角落,人群很快就停止了嘈杂,只有跺脚取暖的轻微咚咚声。

惯例的宣读法庭纪律等流程过后,罗登贤命人将那位被打残了、依旧还在接受治疗的奸夫和奸妇给带了上来,开始当众朗读案情介绍:

“...兹有奉天居民某某,男,XX岁,系...某某,女,XX岁,系...1932年1月×日...通奸...被刘某某及其战友某某...以上案情,你是否有任何异议?”

“没...没有...”

通奸女没说话,奸夫畏畏缩缩地回答。

他万万没想到,就通奸这么点小事,居然搞出了这么大阵仗,当场就被吓住了,哪里敢有异议?

况且,他当时是光着屁股被人从房子里一路打出来,就算没被打死也差点冻死在冰天雪地里,数百人亲眼所见,哪里还有抵赖的空间?

于是,罗登贤当场做出了宣判:

“...根据1928年...1932年6月1日颁布的《刑法》第...之有关规定,某某行为已构成通奸罪...”

没错,这年头,中国大地上,依旧是普遍存在“通奸罪"的。

满清时期不必说了,1928年,中华民国政府出台《中华民国刑法》,顶着废除通奸罪论者的反对,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可判刑”;

只规定了女方通奸要判刑,却不说男方怎么样,这无疑是保护了夫权,引发了女权主义者和平权主义者的强烈反对;

于是,后期(1934年和1936年)逐步改为“通奸双方都有家庭时,构成通奸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主体从“有夫之妇"变成了“男女同罪”,从社会公平性和法律公平性上来说,毫无疑问是有进步的。

换言之,在民国时期,纳妾这一行为,从法律上来说,其实是犯罪行为,只不过民国压根儿没人当回事罢了。

(1935年,上海明星阮玲玉因与唐季珊感情纠葛不断,她的第一任丈夫张达民就是状告阮玲玉“通奸")

(顺带一提,上海有唐氏两姐妹跟一个男人通奸结果把对方榨死了(什么魅魔),著名律师曹汝霖将"故意杀人罪”辩护成了“通奸罪")

东北地区自然是延续了这一法律,律藤原兼实掌权后也没有做太大改变,更没有为了“法律的进步和社会的文明"而废除"通奸罪"。

诚然,“通奸罪"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它对于稳定家庭和社会结构来说,是有着相当正面的意义的。

后世中国的某些人,以"通奸对社会没有太大危害、不必拿到法律层面、在家庭内部处理即可、设置通奸罪就是侵犯自由"等理由朝着废除了“通奸罪”;

(除与14岁以下幼女通奸(后直接改为强奸)和军属通奸外,通奸均不视为犯罪,而且与军属通奸还得是“长期通奸”、“同居"或"结婚"”)

他们宣扬称,只靠社会道德和利益驱动约束人性就足够了,用法律来管家庭内部的这种小事属于“杀鸡用牛刀";

结果搞出的局面堪称惨不忍睹。

人都已经通奸了,本就在一步步后退的社会道德还能约束得住他/她?

社会道德既然没用了,那利益呢?

抱歉,《婚姻法》只是个财产法,从法律规定来说,通奸出轨对于分割财产几乎不会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尤其是对T0,又尤其当法官也是TO) ;

于是,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除了道德上有些妨碍外,通奸通常都不会对实际利益造成什么损失,家庭结构的法律防备线一下子就被击破了;

通奸是自由的,被捉奸受了伤或者通奸者为了逃脱窘境而给捉奸者钱财,捉奸者反而有可能会因为"故意伤害"或“敲诈勒索"被判刑!

加之小仙女法官们疯狂作死、房价、计划生育等诸多因素,最终,法律从事实上一步步解构了共产主义社会来临之前、稳定国家和社会的最重要单元――家庭。

经济发展迅速、大家多多少少有米可捞的时候还看不出来什么问题,等经济一旦稍稍出点问题,“无敌之人"便大量涌现;

潜藏的社会矛盾在经济/法律/社会/阶级矛盾的刺激之下变得愈发激烈,当年省的那点司法成本一下子全部变成了锋利的回旋镖全部打了回来。

到了那一步,老爷们再急也没有屁用了。